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子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4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7号);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7号);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令142号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在《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
八、申请材料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0必要时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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