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UN标记不符、擅自涂改,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23-03-03 15:24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UN标记不符、擅自涂改,涉嫌违法
芜湖海关在对某电池企业申报的1批危险货物进行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的胶合板箱UN标记为“50D/Y/0222 CN/C******/1359/755”,与企业提供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显示的UN标记“50D/Y/0422 CN/C******/1359/755”不符,不符合《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2-2009)中8.3.2“是否有性能检验的合格报告”的要求。根据上述情况,芜湖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按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技术整改。
该企业在整改后再次申请危包使用鉴定。芜湖海关再次赴现场检验,发现企业使用的包装已更换,但UN标记存在明显修改行为(将“0222”涂改为“0422”)。
经与该包装容器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联络确认,标记为“0222”的性能单使用单位不是辖区电池生产企业。鉴于企业存在擅自涂改UN标记行为,涉嫌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芜湖海关判定现场检验不合格,并按规定移交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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