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
发布时间:2020-12-29 20:54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
申请条件: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否则,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四)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五)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六)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九)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 船舶、飞机:八年。
2. 机动车辆:六年。
3. 其他货物:五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鼓励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国内投资项目、贷款项目)减免税申请
1.项目备案、备案变更
①《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或企业合同、章程(正本一式两份,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一份)或外经贸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正本一式两份,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⑤企业保证函(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海关需验核正本);
⑦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海关需验核正本,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⑧企业报关注册证书复印件(由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签发,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⑨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2.减免税申请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进口合同、发票及设备清单(复印件一式二份,需译成中文)、产品说明书(中文);
③外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进口设备清单(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科教用品/科技开发项目减免税申请
1.项目备案
①《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设立批文,其中:
i.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ii.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ii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iv.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③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事科研机构除外);
④企业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
⑤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
2.免税申请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②《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或《科技开发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③产品说明书(需要译成中文);
④进口合同、发票及设备清单(复印件一式两份,需译成中文);
⑤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
残疾人专用品项目减免税申请
1. 免税申请函及《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2. 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3. 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
4. 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厅(局)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 海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单证。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减免税申请
1.项目备案、备案变更
①《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③《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正本),《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企业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时要求提供,正本);
④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海关需验核正本);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海关需验核正本);
⑥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2.减免税申请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进口合同、发票及设备清单(复印件一式两份,需译成中文);
③产品说明书(中文);
④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⑤海关认为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扶贫、慈善性捐赠项目减免税申请
1. 免税申请函及《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2. 《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正本);
3.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
4. 境外捐赠函正本(需翻译中文)、形式发票;
5. 单位批准证书复印件;
6. 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
救灾捐赠项目减免税申请
1. 免税申请函及《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2. 《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章,正本);
3. 《救灾捐赠物资清单》(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章,正本);
4. 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5. 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
无偿援助项目减免税申请
1.免税申请函及《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2.有关赠送函及证明函:
①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复印件(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的复印件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临时无偿赠送的物资);
③外国政府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证明函(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④国际组织委托书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
4.进口物资清单;
5.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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