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a.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b.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c.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士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动物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
d.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骨蹄角及其产品、蚕茧、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a.种籽、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b.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c.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
d.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e.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f.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三、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声明是否“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份应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特殊物品
入境的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生物制品(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血液及其制品(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等应经审批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入境后应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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