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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某公司进境废旧物品未申报、未实施卫生处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0 15:02
某公司进境废旧物品未申报、未实施卫生处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政处罚案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铜制连接端子等4项货物。海关执法人员在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第4项货物塑料托盘存在进境前使用过的情况,该货物为废旧物品。同时,第1项货物铜制连接端子申报税号为 8536901100 (最惠国税率0,增值税率13%),申报数量为768500个,实际数量为738500个,另外30000个实际货物品名为热熔断体,型号为DF184S-L,税号为8536100000(最惠国税率10%,增值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在进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废旧物品、未实施卫生处理。同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6633.42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进境废旧物品未向海关申报、未实施卫生处理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本案中,当事人声称因未能认真核查提单上的内容导致按新托盘申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海关认为上述情况不能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且废旧物品未申报存在较大卫生检疫风险,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最终,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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