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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某公司植物产品报检不实及不如实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有关证单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0 15:00
案例一:某公司植物产品报检不实及不如实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有关证单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货物名称为洋葱,申报数量为84000千克,海关向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上述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0703101000(监管条件S、Q),申报数量为84000千克。经查验,该批保鲜洋葱实际数量为95920千克,与申报不符。对此,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国外客户向其订购了96吨保鲜洋葱,但要求提单显示数量为84吨。因舱单、报关单、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植物检疫证书》、《健康证书》、《卫生证书》需与提单一致,因此在报关与报检时将数量申报为84吨。当事人报检的保鲜洋葱数量与实际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所列之“报检的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之“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违法行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吊销《植物检疫证书》。
案例启示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在从事进出境动植物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有检疫审批要求的还需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此外,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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