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贸易进出口通关:退运货物
特殊贸易进出口通关: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设备、租赁不满一年、免税品和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除外。
填制规范及要点:
1、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时适用“退运货物”这种监管方式: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0110 |
0130 |
易货贸易 |
|
0139 |
旅游购物商品 |
1523 |
|
1616 |
寄售代销 |
2025 2225 |
外商投资企业 设备物品 |
1831 |
外汇免税商品 |
3010 3039 |
货样广告品 |
3339 |
其他进出口免费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3422 |
对外承包出口 |
3511 |
无偿援助 |
3612 |
捐赠物资 |
4019 |
边境小额 |
4039 |
对台小额 |
9739 |
其他贸易 |
2、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应申报“直接退运”(监管代码4500)。
3、加工贸易货物退运报“来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成品退换”,“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报“加工设备退运”;免税品退运报“其他”,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报“区内设备退运”。此外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出境报“其他”。
4、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因此,报关单备注栏内必须注明退运原因,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
视退运原因及时间间隔征免性质可对应一般征税或其他法定。货物退运进口时的时间间隔,取放行之日到进境申报日期计算时间间隔。案例:一票货物2008年3月21日申报出口并于3月23日放行,2009年3月22日因品质原因退运进境,并于当日向海关申报,时间间隔未超过一年。
5、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退运进出口货物可签发进口收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对于出境货物退运进口时,如出口已签发退税证明联,应凭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理退运进口手续。退运出口货物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6、对于进口转关货物,企业在指运地海关办结货物放行手续后申请退运的,申报“退运货物”。企业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可按 “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7、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应出具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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